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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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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鍾孟儒 相 對 人 翁凌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10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 10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0元,到期日為 112年6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13年2 月5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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