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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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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鄭正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苗院漢家家四113司繼53字第02185 號准予備查函,關於聲請人部分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 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三 、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 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鄭新海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 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聲請 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現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請本院 依法為公示催告之公告等語。 三、查被繼承人於112年11月23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請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之公告, 惟本院誤認聲請人係聲請拋棄繼承,就聲請人部分准予備查 ,原准予備查函關於聲請人准予備查部分容有不當,自應予 撤銷。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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