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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6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姜憲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謝桂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 村0鄰○○○00○0號)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死 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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