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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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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淑惠 代 理 人 張家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黃志勇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文偉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淑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請准予 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 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準 此,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 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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