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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迴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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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明偉 上列當事人與王玉君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2年 度訴字第289號),聲請人聲請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 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 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21日以聲請法官迴避狀,聲請 本院敬股法官陳景筠迴避聲請人請求王玉君清償債務事件(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9號),此部分依上揭法律規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聲請人尚未繳納。茲限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顏苾涵           法官 黃思惠           法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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