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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小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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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鄭明輝 被 告 鄭聿宸(原名鄭文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零壹佰肆拾玖元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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