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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小字第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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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146號 原 告 高姜郁 訴訟代理人 范沛婕 被 告 邱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 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 憑,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依附,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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