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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小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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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22號 原 告 陳品淨 被 告 曾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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