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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小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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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7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洪鏗翔 被 告 王竹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陸萬零伍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二、本件所涉為被告向原告所申用信用卡之相關款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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