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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簡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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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4號 原 告 李淑萍 被 告 郭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 庭裁定(112年度板簡調字第184號)移送本院,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9,805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9,80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經營台灣彩券投注 站(尚旺彩券行,下稱系爭彩券行)。被告以Line軟體向原 告下單簽注,並約定待開獎完畢後,以所中獎金與下單投注 所應給付之投注金,互為抵銷後,再行結算每月所應給付之 金額或可得之獎金。被告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112年3月 9日之投注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65,605元,與中獎獎 金35,800元抵銷後,合計尚餘229,805元未清償。爰依兩造 間代墊委託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229,8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曾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事實,業據提出 Line軟體對話截圖、 下單明細表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提出書狀或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而依前開對話,本件購買金額詳附表 所示,原告主張代墊229,805元,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信 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229,805元, 應屬可採。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清楚規定 。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給付無 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且起訴狀繕本已於113年1月10日合法 送達被告,如前所述,則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原告請求自11 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自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代墊委託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229,805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13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板簡調卷21頁 編號 投注期間 投注金額 中獎金額 抵銷後金額 1 111年12月1日 | 111年12月30日 81,075元 3,800元 77,275元 2 112年1月1日 | 112年1月31日 90,780元 8,400元 82,380元 3 112年2月1日 | 112年2月28日 67,050元 18,700元 48,350元 4 112年3月1日 | 112年3月9日 26,700元 4,900元 21,800元 合計 265,605元 35,800元 229,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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