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簡字第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6號 原 告 黃品叡 被 告 陳献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15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本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萬元及其法定遲 延利息,後減縮為2萬015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另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7日前某日某時許,在不詳 地點,將其申辦之手機預付卡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 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上開6支門號,下稱本案門號)之SIM卡,提供 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犯罪者使用。嗣該詐欺犯罪者以本案 門號作為驗證之用,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下 稱蝦皮公司)申請註冊蝦皮會員帳號後,先於蝦皮賣場下定 其他商品成立訂單,而取得蝦皮公司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下稱中信銀行)申設之受託信託財產帳戶帳號(即中信銀行 依約定提供蝦皮公司金流服務而隨機產生具有時效性之虛擬 帳戶帳號)。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下午7時22分許, 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廖翊如,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佯稱:系 統遭駭客入侵,致信用卡遭盜刷,需協助操作以取消設定云 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11年6月7日晚上8時56分 許匯款2萬15元至上開詐欺犯罪者申設之中信銀行虛擬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被告等因上開犯罪事實 ,經本院刑事庭於112年8月15日以112年度易字第242號判處 :「陳献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情,其依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 ,0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曾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事實,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42號判決   所載證據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提出書狀或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視為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信原 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015元,應屬可採。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清楚規定 。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給付無 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且起訴狀繕本已於112年8月30日合法 送達被告,如前所述,則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原告請求自11 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自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0 15元,及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 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 免納裁判費,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庸諭知訴訟費用 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