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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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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黃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18,59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債權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式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314,456元 2 利息 314,456元 112年11月13日 112年12月14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32/365)年 15% 314,456×15%×(32/365) 4,135元 318,5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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