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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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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姿妗 被 告 瑞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博洋 黃歆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571,777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46,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177,896元 177,896元 利息 177,896元 112年9月15日 113年1月22日 (108/365+22/366)年 2.595% 1,643元 違約金 177,896元 112年10月15日 113年1月22日 (78/365+22/366)年 0.2595% 126元 2 本金1,600,962元 1,600,962元 利息 1,600,962元 112年6月25日 113年1月22日 (190/365+22/366)年 2.595% 24,123元 違約金 1,600,962元 112年7月25日 113年1月22日 (160/365+22/366)年 0.2595% 2,071元 3 本金541,000元 541,000元 利息 541,000元 112年10月25日 113年1月22日 (68/365+22/366)年 4.050% 5,399元 違約金 541,000元 112年11月25日 113年1月22日 (37/365+22/366)年 0.405% 354元 4 本金2,164,000元 2,164,000元 利息 2,164,000元 112年6月29日 113年1月22日 (186/365+22/366)年 4.050% 49,930元 違約金 2,164,000元 112年7月29日 113年1月22日 (156/365+22/366)年 0.405% 4,273元 合計 4,571,7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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