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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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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林玠民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 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 掩)。 二、被告即系爭不動產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共有人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有追加被告,請補正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 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不動產(苗栗縣頭份市東庄段) 1 936地號土地 2 494建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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