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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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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洪淑玲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羅健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娥仔間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陳娥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 三、倘被告已死亡,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 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 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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