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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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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吳國豐 訴訟代理人 黎國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東香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 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 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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