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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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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黃育賢 訴訟代理人 葉雅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秀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黃清秀、黃進寶 、黃清欽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下同);暨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 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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