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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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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被 告 章允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999元(計算 式:本金34,224元+如附表所示利息2,775元=36,99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34,224元 112年6月23日 112年12月24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85/365)年 16% 2,775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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