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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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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林進城即羅美榮之繼承人 林逸峻即羅美榮之繼承人 林雨青即羅美榮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立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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