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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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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巧妙國際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芷炘 被 告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528,714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571, 641元(計算式:2,528,714元+附表所示之利息42,927元=2, 571,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 二、提出被告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利息 2,528,714元 112年9月27日 113年1月28日 (96/365+28/366)年 5% 42,9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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