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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7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BARADI JESSRAEL FABROS(傑詩) 上列原告與被告REYNOLD M.REGINALDO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REYNOLD M.REGINALDO之年籍資料(含出生年月日及護 照號碼)。 三、提出原證1、2之中譯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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