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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給付電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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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春娥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債務人邱春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補正本件被告之姓 名及住居所,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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