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8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李香宜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2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 部資料均無遮掩),並據此補正被告林**、李**之人別資料 。 二、被告林**、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 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 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原告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地號及建號,請確認是否有誤載情形 ?如是,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