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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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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號 再審原告 許美惠 再審被告 林聖雄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 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 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關於程序 事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 ,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64號裁定參照 )。本件原告係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該案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 0,000元,是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500,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5,650元。 二、提出被告林聖雄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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