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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給付違約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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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泳於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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