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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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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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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日盛友誠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利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 幣(下同)2,72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52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債權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式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2,200,000元 1 利息 700,000元 108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2日 4年 6% 700,000元×6%×4年 168,000元 2 利息 300,000元 108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2日 4年 6% 300,000元×6%×4年 72,000元 3 利息 1,200,000元 108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2日 4年 6% 1,200,000元×6%×4年 288,000元 合 計 2,7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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