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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清償借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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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何建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賢志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林賢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其 年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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