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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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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姿妗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博洋即溢榛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77,796元,及自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原告 於113年1月3日起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如附表所 示為新臺幣(下同)1,908,990元,應徵第一審判費19,909 元,扣除已繳納19,612元,尚應補繳297元。 二、被告徐博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本金 61,122元 61,122元 2 利息 112年6月4日 113年1月2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211/365+2/366) 2.595% 925.57元 3 違約金 112年7月4日 113年1月2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81/365+2/366) 0.2595% 79.52元 4 本金 550,000元 550,000元 5 利息 112年6月4日 113年1月2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211/365+2/366) 2.595% 8328.67元 6 違約金 112年7月4日 113年1月2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81/365+2/366) 0.2595% 715.56元 7 本金 126,674元 126,674元 8 利息 112年6月1日 113年1月2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214/365+2/366) 2.595% 1945.25元 9 違約金 112年7月1日 112年12月31日 (184/365) 0.2595% 165.71元 10 違約金 113年1月1日 113年1月2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2/366) 0.519% 3.59元 11 本金 1,140,000元 1,140,000元 12 利息 112年6月1日 113年1月2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214/365+2/366) 2.595% 17506.21元 13 違約金 112年7月1日 112年12月31日 (184/365) 0.2595% 1491.31元 14 違約金 113年1月1日 113年1月2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2/366) 0.519% 32.33元 合計 1,908,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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