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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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黃松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煥彩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