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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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劉素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被告羅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