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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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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根旭星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 被 告 苗栗縣南庄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羅春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 坐落苗栗縣○○鄉○○里○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上之簡易自來水管清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00元(計算式:公告土 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元×89平方公尺=178,000元)。聲明 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2,029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至返 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243元,其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2 月18日之金額73元(計算式:243元×9/30=73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亦屬起訴前所生之附帶請求,均應併算其價額。綜 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102元(計算式:178,000 元+2,029元+73元=180,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 二、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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