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黃兆賢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被 告 張景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348,8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4,265元。 二、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張景珈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三灣鄉永和山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 1 684-3地號土地 3,206 1,200元 1/3 1,282,400元 2 684-7地號土地 2,666 1,200元 1/3 1,066,400元 合 計 2,348,800元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