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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返還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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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裴祝梅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朝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二、被告郭朝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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