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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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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黃英傑 被 告 林心彤即林燕妮 林靜惠 林靜芬 林月嬌 林雲卿 林國隆 林益正 林清吉 王錦雲 林進幸 林李寶足 林宥鈞 林正森 林嘉銘 蔡懿正(即林麗美之繼承人) 蔡宛秦(即林麗美之繼承人) 蔡昀臻(即林麗美之繼承人) 蔡宛芷(即林麗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苗栗縣○○鎮○○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63,531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20 0元×面積408.91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9/164=363,531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已繳納1,000元 ,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至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雖以58,000元拍定取得,惟其 得標買受之日期為民國111年12月14日,距本件起訴之日已逾1年 ,是本院認以系爭土地113年公告現值計算為適當,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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