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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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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德昌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09,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 二、被告蔡德昌、葉育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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