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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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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黃英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燕妮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麗美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被告林燕妮、林靜惠、林靜芬、林月嬌、林雲卿、林國隆、 林益正、王錦雲、林秀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有追加被告,請補正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 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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