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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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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謝智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下稱系 爭支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2年度 司催字第6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該裁定並於民國112 年7月11日公告在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 催告在案,並於112年7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即同年月23 日,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 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 號碼 備考 001 謝智美 昌盛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後龍鎮 農會 112年6月30日 新臺幣2萬118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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