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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3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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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苗交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帥征   住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尚未繳納   裁判費。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元陸拾萬元,應依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裁判費,一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一元,其畸零之數不滿   百元者,以百元計算。」之規定,繳裁判費銀元陸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伍   拾伍元。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如不願繳納,亦得具狀撤回本件訴訟。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念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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