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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3

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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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謝增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 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 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經依址送達遭郵局以原址查 無其人退回,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當庭裁 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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