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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4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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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八號   原   告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折合銀元伍拾貳萬陸仟 陸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 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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