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2

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6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三十八萬六千八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一   萬三千八百六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一萬三千八百二十四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   預納送達郵費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