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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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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及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玖拾 玖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折合銀元壹佰玖拾玖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壹萬玖仟玖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 幣壹萬元,尚欠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光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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