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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8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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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   送達代收人 簡維能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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