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9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張建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榮利精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八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榮利精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丁○○、己○○、戊○○、   甲○○○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六千零二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六十萬二千   零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六十萬一   千九百五十六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預納送達郵   費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