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9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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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張建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榮利精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八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榮利精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丁○○、己○○、戊○○、
甲○○○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六千零二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六十萬二千
零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六十萬一
千九百五十六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預納送達郵
費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