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2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曾金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貳拾叁萬伍仟捌佰柒拾元元,折合銀元 陸佰肆拾壹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肆仟壹佰貳拾元,折合 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叁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拾玖萬 貳仟叁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