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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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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曾金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裁定命 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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