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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3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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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苗栗縣苑裡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朝欣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折合銀元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伍萬元,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 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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