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7

返還租賃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乙○○             身分證         甲○○ 住同右             身分證         丙○○ 住同右             身分證   送達代收人 丁○○ 住苗栗 右原告與被告戊○○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叁萬零貳拾伍元,折合銀元叁佰捌拾柒萬陸仟 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捌仟柒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 陸仟叁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光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