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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4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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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   原   告 徐鉊宏即祭祀公業徐發欽公嘗之管理人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捌拾肆萬元,折合銀元伍佰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伍萬貳仟捌佰元,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俊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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