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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6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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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複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同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書立借據,約定向原告預訂借用款項在新台幣(下同)一千五 百萬元之額度內,循環動用期限為一年,並約定在分筆動用期限即八十九年十二 月二十四日前,得在所訂額度內分筆借款,但每筆借用期限應在一百八十天內償 還;嗣被告同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向原告借用一千五百 萬,依上開約定應在借款後之一百八十天內即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前償還。惟屆期 並未依約清償本金,而利息部分亦僅繳至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履催均置之不理 ,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放款明細登錄卡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渠等提出異議書狀均陳稱:上開借款債務尚 有糾葛。 理  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同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一千五 百萬元,並有上開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被告逾期清償,尚欠上開本息及違約 金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情形相符之借據、放款明細登錄卡各一件為證,而 被告等固據提出異議書狀陳稱:上開借款債務尚有糾葛,惟未舉證以實其說,尚 無足採,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清償借款請求權、利息請   求權、違約金請求權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及約定利息、違約金,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 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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